信用卡分期新制 5月1日正式上路
星期五, 二月 3rd, 2012信用卡分期新制 5月1日正式上路
2012/02/03
1.手續費只收一次 2.每期應繳金額可能提高 3.提前償還 不再繳餘期利息 4.不得利滾利
【經濟日報/記者李淑慧/台北報導】
使用信用卡分期的持卡人要注意了。從5月1日起,信用卡分期付款將有新措施,首先,銀行將只收一次手續費,手續費負擔將降低,不過,持卡人最低應繳金額將須包括「分期本金」,每期應繳金額可能提高。
圖/經濟日報提供
金管會官員表示,信用卡是支付工具,不是信用工具,要求每期應繳金額必須包括「分期本金」,主要是避免持卡人「未還清」的分期付款餘額,又滾入循環利息計算,造成持卡人信用擴張,負債增加。
舉例來說,持卡人消費5萬元,分五期,每月繳交1萬元。某月持卡人新增刷卡消費1萬元,原本最低應繳金額,只有2,000 元,也就是「(分期1萬元+當月消費1萬元)×10%」。
在新規定上路之後,同樣的情況下,當月最低應繳金額為1.1萬元,也就是「分期1萬元+(當月消費1萬元×10%)」。官員表示,既然信用卡確定分期,每期就要負擔分期付款義務,不能再滾入循環信用。
長期以來,銀行信用卡標榜「分期零利率」,卻按月收取手續費,形成變相收利息。金管會從5月起推出信用卡分期新制,分期手續費只能收一次,不能按期計收。因為手續費是一種一次性發生的作業費用,跟利息的性質不一樣。
過去信用卡分期付款,多數銀行收「手續費」取代利息。未來分期手續費改為固定金額後,銀行可收利息,利息標準則由銀行與持卡人自行約定。
其次,「每月應繳納金額」除包括分期本金、利息外,手續費也應該納入帳單中的最低應繳款項內,且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。也就是說,分期本金必須「全數」納入最低應繳金額。
第三,當持卡人提前清償分期款項時,不得收取剩餘期數的利息。如果先前有約定「提前清償違約金」,必須「遞減」收費。如此一來,持卡人的違約金負擔,可望減輕。
第四,不得利滾利。如果持卡人的分期款項逾期未清償時,銀行可依約定利率向持卡人收取遲延期間利息,但不能採用「利滾利」的複利計息狀況。

